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75號
原告大溪山莊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應運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中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聖欽 、 馮冠皓 、 馮玥琁 (均為 馮廖若梅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