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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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正雄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71號判決分別就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年,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40號裁定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減為有期徒刑6月,並與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