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宏仁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宏仁⑴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2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5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2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鈞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834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5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4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7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