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9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5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84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8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文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訴字第1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其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5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其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2年台上字第284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96年8月14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6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5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847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