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章(一)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5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2.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上訴字第18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本院以99年上訴字第341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10號上訴駁回確定。(二)1.
2.3之罪並經本院100年聲字第3563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32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