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家麒具保人袁鵬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鵬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袁家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10
8年4月12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袁鵬凱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此有屏東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屏東地檢署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憑(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5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經本院囑警拘提,亦因被告行蹤不明未能拘獲,且查無在監、在押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108年9月12日枋警偵字第10831310100號函、拘提報告書、拘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各2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65頁、第69頁至第71頁、第83頁至第93頁、第97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