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3號
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玉秀選任辯護人陳冠年律師
吳澄潔律師 洪秀峯 律師被告 劉富榮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被告 傅中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 黃貴得 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 黃宥豐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被告 李水木
黃競德 李坤達 林郁鈞 劉信宏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 律師被告 李鎮衛 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
廖椿堅 律師被告 劉雪玉
戴文忠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 律師
楊芝庭 律師被告 何長恩
蘇甚蓉 蔣忠宏 許婉蓁 曾鳳嬌 林佑成 上列被告貪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許玉秀等貪污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林敬超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