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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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92號聲請人 陳秀鳳 相對人 吳鄧巧
吳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吳鄧巧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吳鄧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鄧巧、吳建榮於民國100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9月7日,並簽立本票1紙,並以相對人吳鄧巧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600,000元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吳建榮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此部分應予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96│建│92.44│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吳鄧巧│└──────────────────────────────┘┌──────────────────────────────────────────┐│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4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43│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層樓房│40│40│80│平│鋼筋│3.│15│平│全部│││8│復華里復華六│康區永和│鋼筋混凝│.2│.2│.5│方│混凝│74│.7│方│││││街113號│段796地│土造│8│8│6│公│土造││1│公││││││號│││││尺││││尺││├──┴─┴──────┴────┴────┴─┴─┴─┴─┴──┴─┴─┴─┴───┤│所有權人:相對人吳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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