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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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債權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葉永祥 上列債權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因與債務人 黃施桃樹 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施桃樹、 黃火鉗 、 黃莉荺 、 黄猛原 、 黃漼枝 、 黃育喬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