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61號聲請人 吳阿雲 相對人 謝玉江 即 吳萬全 之繼.
劉吳 即吳萬全之繼. 吳永宜 即 吳萬預 之繼. 吳永德 即吳萬預之繼. 吳淑珍 即吳萬預之繼. 吳清輝 即吳萬全之繼. 吳清煙 即吳萬全之繼. 李明城 即李 吳碧霞 之. 李清和 即李吳碧霞之. 李明舜 即李吳碧霞之.邱 吳阿花 即吳萬全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及相對人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73條、民法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萬全於民國80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1年6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吳萬全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00,000元。又第三人吳萬全於89年12月1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吳阿雲、相對人謝玉江、劉吳、吳清輝、吳清煙、 邱吳阿花 、第三人吳萬預、第三人李吳碧霞既為第三人吳萬全之配偶或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情事,自被繼承人吳萬全死亡後即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惟第三人吳萬預、李吳碧霞於99年11月24日、96年12月25日死亡,相對人吳永宜、吳永德、吳淑珍為第三人吳萬預之法定繼承人,相對人李明城、李清和、李明舜為第三人李吳碧霞之法定繼承人,經查無拋棄繼承,是自應依法由相對人吳永宜、吳永德、吳淑珍、李明城、李清和、李明舜承受第三人吳萬預、李吳碧霞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縱上所述,本件被繼承人吳萬全之財產由聲請人吳阿雲、相對人謝玉江、劉吳、吳永宜、吳永德、吳淑珍、吳清輝、吳清煙、李明城、李清和、李明舜、邱吳阿花共同繼承,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6件、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巷○段│817│建│152.22│36分之1│├──┼───┼────┼───┼──┼─┼────┼────┤│002│台南市○○○區○巷○段│818│建│316.75│36分之1│├──┼───┼────┼───┼──┼─┼────┼────┤│003│台南市○○○區○巷○段│819│建│3987.80│36分之1│├──┼───┼────┼───┼──┼─┼────┼────┤│004│台南市○○○區○巷○段│820│道│32.89│24分之1│├──┼───┼────┼───┼──┼─┼────┼────┤│005│台南市○○○區○巷○段│821│道│582.76│36分之1│├──┼───┼────┼───┼──┼─┼────┼────┤│006│台南市○○○區○巷○段│822│建│14.91│3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