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66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債務人 陳滿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滿癸於民國92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72876元整。①其中186233元整,自民國97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②其中286643元整,自民國97年0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72876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46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8│陳滿癸│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6233元││2月21日起││十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8│陳滿癸│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6643元││1月24日起││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滿癸│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286643││1月24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元││││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