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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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子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1591號、110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壹貳伍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壹貳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子鳴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附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履行完畢。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124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余子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2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0年1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又該案內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1248公克),
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08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憑,足認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