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00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穎葇 (即 陳智宏 之繼承人)、 陳彥杉 (即陳智宏之繼承人)、 王美文 (即陳智宏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應檢附本院之家事法庭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