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調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229號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吳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蕭羽楊立本林珮筠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274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相對人楊蕭羽即楊立本(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日生)為本國人士,已於民國103年3月6日遷出國外,並於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註記遷出國外,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視為調解之聲請,其對相對人楊蕭羽即楊立本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依前揭說明自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