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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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謝昀霖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 律師被告 馮義傑
馮佩君 姜仁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訴之聲明第一項聲明之金額繳納部分裁判費,惟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全國版以四分之一版面、十四號字體刊登如附件1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