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葉參德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被告 世誠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被告 久立 開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少品 被告彤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黃玉英 被告生泉企業社即 王周枝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1,8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