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葉傳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萬35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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