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鍾桂珍 被告弘通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彭寄珍 被告 連瑞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第四點第㈠項倒數第三行中關於「 連瑞珍 」之記載,應更正為「彭寄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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