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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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程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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