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 黃美惠 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3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人×34元×10份=1,360元)。
二、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04年4月16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99年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5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提出聲請人子女與配偶之99年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已提出之資料外,並請陳報於102年4月17日起至104年4月16日止有無其他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已提出之資料外,並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聲請人參與本院債務清理調解程序(本院104年度消債調字第60號)時,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與聲請人能接受之清償方案差距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說明。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二、請聲請人就每月各項必要支出檢附相關單據為證,如有確實無法舉證者(例如:膳食費),則請說明其估算方式。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之通訊及戶籍地址與租賃地址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聲請人繳交房租每月13,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同時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