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74號原告榕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維德 被告 陳進賢
陳梓翔 陳拓宇 高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