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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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66號上訴人 江炳慶
江文雄 江煌壽 江煌琪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被上訴人 林明芳
林美玲 林美秀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萬7,135元【計算式:45.55平方公尺×5萬5,700元=253萬7,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9,219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元,尚應補繳2萬9,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