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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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郭福升 相對人 郭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郭狗(男,民國前三十六年(即明治九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州○○郡○○庄港子○○○番地)於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郭狗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郭狗(男,民國前36年即明治9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係聲請人之祖父,於34年12月8日行方不明,迄今已逾10年,爰依法聲請對郭狗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18年10月10日施行,臺灣地區於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為其祖父,自34年12月8日行方不明,迄今生死不明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日據時期戶籍簿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並有高雄市岡山區戶政事務所108年6月3日高市岡山戶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當事人郭狗於民國34年12月8日轉寄留本轄高雄州岡山郡○○街○○000番地,無其光復後及其他相關戶籍資料」等語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失蹤人之入出境、健保投保紀錄、財產等資料結果,均無法查得失蹤人之上開資料內容,有本院入出境記錄查詢表、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本院健保局投保資料查詢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又失蹤人前經本院以其失蹤,裁定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自34年12月8日起失蹤,計至44年12月8日止屆滿10年,自應推定於是日下午12時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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