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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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識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圳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111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又請求登報及臉書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4,500元。共18,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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