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658號抗告人 楊家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 呂芸蓁 等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8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按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6年7月5日所為106年度抗字第87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同年9月1日裁定命其補繳,惟抗告人收受裁定後逾期未繳納,原法院乃於同年10月16日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抗告人對於該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除依法得補正者,由原法院裁定命為補正外,應由本院裁定。乃原法院疏未注意及此,遽為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自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裁定既有違誤,仍應予以廢棄,而認抗告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彭昭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李瑜娟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