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66號原告 林明芳
林美玲 林美秀 林美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被告 王明輝
王明得江月李江炳慶 王明華 林天送 林施湖 江貞賢 江貞德 江秀勝 李文瑲 李長鴻 劉金城 劉德山 劉德村 劉秀連 劉秀美 劉金榮 劉朝金 劉秀卿 黃玉枝 劉萬益 劉威志 王國龍 劉朝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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