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俊格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維庭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春嬌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4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訴部分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核其上訴利益於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348,240元(即第一審判決駁回請求被上訴人應拆屋還地範圍,以請求土地面積
59.6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9,400元/平方公尺=2,348,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反訴部分為430,248元(即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應拆屋還地範圍面積10.9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9,400元/平方公尺=430,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上開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43,507元(計算式:36,397元+7,110元=43,507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