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8號聲請人 陳如 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宏坤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審判決命聲請人給付相對人新臺幣4萬4,456元,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已就聲請人之上訴範圍為判決,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主張本院漏未審酌代書過戶之嚴重疏失云云,核屬對本院判決理由不服,揆諸前開說明,尚不得據以聲請補充判決。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蕭錫証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