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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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成 上訴人即被告 楊翔淇 上訴人即被告 董苡蘋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 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董志成 上訴人即被告 卓仁傑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8扣押物品「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廠牌行動電話」,應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0號iphone廠牌行動電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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