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 馮志剛 法定代理人 馮進祥
石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吳幸娥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台│華南商業銀│100年9月30日│16,560元│GD0000000││││灣省台北縣│行新莊分行│││││││私立 恆毅高 ││││││││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