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546號抗告人 陳順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101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又
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裁定係原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且無得抗
告之規定,依上說明,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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