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立為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立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處理,僅因細故即強行取走告訴人 陳宥心 之手機,而妨害告訴人陳宥心行使其權利,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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