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宗寶
3號4樓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0年度訴字第352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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