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1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宸瑋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8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