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9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清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9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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