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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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9號
107年度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文
張富傑黃啟寧郭鎮弘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7年6月29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茲延展至107年
7月13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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