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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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涂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茂森 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上、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段○○○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6,759元,及其中194,48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07年6月20日起迄被告返還上開土地予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4,324元,及自各該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依原告民事陳報狀稱占用土地面積為土地全部,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299,688元(被告占用之面積606平方公尺×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35,148元/平方公尺)。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部分,依原告主張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99,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