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抗字第73號抗告人 陳志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涂欣媺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107年度家補字第26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