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再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林天賜
傅俊龍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提起再審,經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107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林秀圓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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