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上訴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上訴人 林嫻泓
林潁 林祐羽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陳珮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吳俊銘 律師 曾艦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林穎」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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