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宇暉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宇暉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7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宇暉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101之1條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2月7日裁定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7年7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7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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