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家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上訴人 林智慧
林富浩 林富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視同上訴人 彭宗譽 訴訟代理人林富浩視同上訴人 彭郁棠 被上訴人 姜鈞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2及附表三編號1分割方法欄中關於「彭『譽』棠」之記載,應更正為「彭『郁』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