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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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賢
      陳本支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13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宗賢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
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電信法主管機關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
率,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FM94.0MHZSTL接收機、FMT2006發射機各壹台,均沒收。
陳本支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
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電信法主管機關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
率,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FM94.0MHZSTL接收機、FMT2006發射機各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詳如附件)外,另補充:
1、被告二人對於犯違反電信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
2、被告陳本支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年籍資料在卷可考
,其於行為時係年滿80歲之人,爰依刑法18條第3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
3、本院參酌被告二人前科資料(雖不構成累犯,然一犯再犯)
,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為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一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
、第28條、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58條
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
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
,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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