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7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文恭
複代理人   李政峯
被   告  傅群瑋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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