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23號
原 告 張詒俊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
被 告 鄧月鳳
鄧永銘
鄧家銘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
被 告 李欽若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鍾竹英
施炫 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0年1月18日上午11時20分整,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