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23號
原   告  張詒俊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
被   告  鄧月鳳
       鄧永銘
       鄧家銘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
被   告  李欽若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鍾竹英
       施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0年1月18日上午11時20分整,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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