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小字第214號
原 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訴訟代理人 許英美
被 告 許宜麟
訴訟代理人 許美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潘佳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小字第214號
原 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訴訟代理人 許英美
被 告 許宜麟
訴訟代理人 許美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