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 律師送達代收人陳德聰律師被上訴人丁○○
乙○○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劉美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