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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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五0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 律師被上訴人 高萬鍾 即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人
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
參加人 高銘都 住台北巿羅斯褔路六段二七六巷一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陳超凡 律師右當事人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劉勝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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