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六號
被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玆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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