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五號
上訴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仍執前詞,上訴請求改判被告罪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案既判決無罪,則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之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О二八號)即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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